(一)诊断标准
1.病理诊断:组织学证实为原发性肝癌。
2.临床诊断:具下列条件之一:(1)如无肝癌其他证据,甲胎蛋白对流免疫电泳法阳性或定量>500ng/ml持续7个月以上,并能排除妊娠、活动性肝病、生殖腺胚胎性肿瘤等。
(2)有肝癌的临床表现,加上放射性核扫描(或肝造影)、超声波1)、X线横膈征2)、酶学3),检查中三项肯定阳性,并能排除继发性肝癌及肝良性肿瘤者。
(3)有肝癌的临床表现,加上肯定的远处转移灶[如肺、骨、锁骨上淋巴结4)等],可有血性腹水5)(或腹水中找到癌细胞),并能排除继发性肝癌者。
(二)临床分型分期标准
单纯型:临床和化验无明显肝硬变表现者。
硬化型:有明显肝硬变的临床和化验表现者。
炎症型:病情发展快,伴有持续性癌性高热或谷丙转氨酶持续增高在1倍以上者。
Ⅰ期:无明确肝癌症状和体征者。
Ⅱ期:超过Ⅰ期标准而无Ⅲ期证据者。
Ⅲ期7):有明确恶病质、黄疸、腹水或远处转移之一者。
注:1)重复检查为丛状波或迟钝微波者。
2)指有局限性隆起者。
3)指碱性磷酸酶、γ-谷氨酰转肽酶、AKP及LDH同工酶三项中两项明确阳性者。
4)肺与骨转移应有明确X线证据,锁骨上淋巴结应有组织学检查证据,其他部位肯定转移灶亦可作为诊断依据。
5)指肉眼可见的血性腹水。
6)兼有炎症型表现者划入炎症型。
7)病型、病期的划分,手术探查后不另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