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分类法,系1970年上海全国烧伤会议制订:
1.轻度总面积10%以下的Ⅱ度烧伤。
2.中度总面积11%-30%之间或Ⅲ度烧伤面积在10%以下。
3.重度总面积31%-50%之间或Ⅲ度面积在11%-20%之间,或烧伤面积不足31%;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属于重度:①全身情况严重或有休克;②复合伤(严重创伤、冲击伤、放射伤、化学中毒等);③中、重度吸入性损伤(波及喉以下者)。
4.特重烧伤总面积50%以上或Ⅲ度烧伤面积达20%以上者。
中国分类法,系1970年上海全国烧伤会议制订:
1.轻度总面积10%以下的Ⅱ度烧伤。
2.中度总面积11%-30%之间或Ⅲ度烧伤面积在10%以下。
3.重度总面积31%-50%之间或Ⅲ度面积在11%-20%之间,或烧伤面积不足31%;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也属于重度:①全身情况严重或有休克;②复合伤(严重创伤、冲击伤、放射伤、化学中毒等);③中、重度吸入性损伤(波及喉以下者)。
4.特重烧伤总面积50%以上或Ⅲ度烧伤面积达20%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