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的原则是同型输血。无同型血时,可按下列原则:(1)O型输给A、B型,AB型可接受A、B、O型血。(2)必须少量(<400mL)、缓慢进行。
输血前必须进行交叉配血试验,即把供血者的红细胞与受血者的血清进行配合试验给称为交叉配血主侧;而且要把受血者的红细胞与供血者的血清作配合试验,称为交叉配血次侧。如果交叉配血试验的两侧都没有凝集反应,即为配血相合,可以进行输血;如果主侧有凝集反应,则为配血不合,不能输血;如果主侧不起凝集反应,而侧有凝集反应,只能在应急情况下输血,只能少量缓地进行输血,并密切观察,如发生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