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复位的标准

  1)解剖复位:骨折段通过复位,恢复了正常解剖关系,对位(指两骨折端的接触面)、对线(指两骨折端在纵轴上的关系)完全良好,称解剖复位。

  2)功能复位:经复位后,两骨折段虽未恢复至正常的解剖关系,但在骨折愈合后对肢体功能无明显影响者,称功能复位。但功能复位仍有一些必须遵守的标准:

  ①骨折部位的旋转移位、分离移位必须完全矫正。

  ②缩短移位:成人下肢骨折缩短移位不应超过1cm,上肢不应超过2cm。儿童处于生长发育期,下肢骨折缩短在2cm以内,若无骨骺损伤,可在生长发育过程中自行纠正。

  ③成角移位:下肢骨折轻微地向前或向后成角,日后可在骨痂改造期内自行矫正。向侧方成角移位,日后不能矫正,必须完全复位。肱骨干稍有畸形,对功能影响不大;前臂双骨折则要求对位、对线均好,否则影响前臂旋转功能。

  ④侧方移位:长骨干横形骨折,骨折端对位至少达1/3左右,干骺端骨折至少应对位3/4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