骨折治疗的三大原则

  三大原则:复位、固定、功能锻炼。

  1.骨折复位

  (1)复位方法:骨折的复位方法包括闭合复位和切开复位。

  1)闭合复位:是指通过非手术方法,达到骨折端复位,包括手法复位和牵引复位。多数骨折均可通过闭合复位获得满意效果。

  2)切开复位:是指通过手术,直视下将骨折复位。

  切开复位适应证:

  ①骨折断端间有肌肉、肌腱等软组织嵌入;

  ②关节内骨折,手法复位后对位不理想,将影响关节功能者;

  ③手法复位未能达到功能复位的标准,(即使骨折愈合)将严重影响患肢功能者;

  ④骨折并发主要的神经血管损伤,在处理神经血管时,可同时切开复位;

  ⑤多发性骨折为了便于护理及治疗,防止发生并发症,可选择适当骨折部位施行切开复位;

  ⑥骨折畸形愈合及骨折不愈合者。

  (2)复位标准

  1)解剖复位:骨折段通过复位,恢复了正常解剖关系,对位(指两骨折端的接触面)、对线(指两骨折端在纵轴上的关系)完全良好,称解剖复位。

  2)功能复位:经复位后,两骨折段虽未恢复至正常的解剖关系,但在骨折愈合后对肢体功能无明显影响者,称功能复位。但功能复位仍有一些必须遵守的标准:

  ①骨折部位的旋转移位、分离移位必须完全矫正。

  ②缩短移位:成人下肢骨折缩短移位不应超过1cm,上肢不应超过2cm。儿童处于生长发育期,下肢骨折缩短在2cm以内,若无骨骺损伤,可在生长发育过程中自行纠正。

  ③成角移位:下肢骨折轻微地向前或向后成角,日后可在骨痂改造期内自行矫正。向侧方成角移位,日后不能矫正,必须完全复位。肱骨干稍有畸形,对功能影响不大;前臂双骨折则要求对位、对线均好,否则影响前臂旋转功能。

  ④侧方移位:长骨干横形骨折,骨折端对位至少达1/3左右,干骺端骨折至少应对位3/4左右。

  2.骨折的固定

  固定即将骨折维持在复位后的位置,使其在良好对位、对线的情况下达到牢固愈合。固定是骨折愈合的关键。骨折的固定方法有两类,即外固定:用于身体外部的固定,和内固定:用于身体内部的固定。

  (1)外固定:外固定主要用于骨折经手法复位后的患者,也有些骨折经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需加用外固定者。目前常用的外固定方法有小夹板、石膏绷带、外展架、持续牵引和外固定器等。

  1)小夹板固定:

  指征:①四肢闭合性管状骨骨折,但股骨骨折因大腿肌牵拉力强大,需结合持续骨牵引;②四肢开放性骨折,创口小,经处理创口已愈合者;③四肢陈旧性骨折,仍适合于手法复位者。

  2)石膏绷带固定

  指征:①开放性骨折清创缝合术后,创口愈合之前不宜使用小夹板固定者;②某些部位的骨折,小夹板难以固定者,如脊柱骨折;③某些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如股骨骨折髓内钉或钢板螺丝钉固定术后,作为辅助性外固定;④畸形矫正后矫形位置的维持和骨关节手术后的固定,如腕关节融合术后;⑤化脓性关节炎和骨髓炎患肢的固定。

  3)外展架固定:主要用于上肢骨折。

  4)持续牵引:

  指征:①颈椎骨折脱位:枕颌布托牵引或颅骨牵引;②股骨骨折:股部皮肤牵引或胫骨结节骨牵引;③胫骨开放性骨折:跟骨牵引;④开放性骨折合并感染;⑤复位困难的肱骨髁上骨折:尺骨鹰嘴骨牵引。

  5)外固定器:

  外固定器适用于:①开放性骨折;②闭合性骨折伴广泛软组织损伤;③骨折合并感染和骨折不愈合;④截骨矫形或关节融合术后。

  外固定器的优点是固定可靠,易于处理伤口,不限制关节活动,可行早期功能锻炼。

  (2)内固定:内固定主要用于切开复位后,采用金属内固定物,如接骨板、螺丝钉、髓内钉或带锁髓内钉和加压钢板等,将骨折段于解剖复位的位置予以固定。

  3.功能锻炼:恢复患肢功能的重要保证。

  (1)早期阶段:骨折后1~2周内,此期功能锻炼的目的是促进患肢血液循环,消除肿胀,防止肌萎缩。功能锻炼应以患肢肌主动舒缩活动为主。原则上,骨折上、下关节暂不活动。

  (2)中期阶段:即骨折2周以后,骨折处已有纤维连接,日趋稳定,应开始进行骨折上、下关节活动,根据骨折的稳定程度,逐渐缓慢增加活动强度和范围,以防肌萎缩和关节僵硬。

  (3)晚期阶段:骨折已达临床愈合标准,外固定已拆除,此时是功能锻炼的关键时期。促进关节活动范围和肌力的恢复,早日恢复正常功能。